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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大了,现在创业环境越来越好,企业负担轻了、活力更强了。”彭聃激动地说。“落户众创园的企业现在越来越多,直播基地项目已经上马了,不久这里将成为马栏山片区新的网红打卡地。”
“一年来,公司享受到了增值税、所得税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帮助我们减轻创业初期的艰难。”首批入驻园区的创业者黄新琳深有感触。
木牛流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以机器人技术为核心,专注于全智能产品研发及服务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创业初期,所有收入都投在了技术研发上,以致公司资金有点捉襟见肘。随着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极大地缓解了企业资金‘囊中羞涩’的局面。”张宁感慨地说,新一轮大规模减税降费,公司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享受200多万元的税收优惠,这对初创企业来说犹如春雨,滋润着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我们将把省下的费用全部投入到研发项目中,让产品更具有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价值。”张宁信心满满。
具体内容: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适用财税〔2011〕112号文;不符合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由自然人承诺在园区缴税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若以上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则适用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股东在园区纳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缴税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销售,看似是一个行为,但在实务中却是千变万化,形态迥异。不同的销售方式,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也有明显不同的规定。今天,我们来看看11种特殊销售方式下,这两个税种分别是如何确定收入的。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现金折扣就是销售折扣,实务处理中都是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买一赠一”是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货物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因此,对于“买一赠一”所赠送的物品,在增值税上并不视同销售,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按照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的规定,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案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将自产的一批货物通过某基金会捐赠给希望小学,货物成本80万元,市场价100万元,支付运费8万元,取得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2020年会计利润600万元。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财产都不确认为收入处理,都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按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A企业账务处理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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